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籍员工为主。公司为中方员工上基本的“五险一金”,但只能为外籍员工上商业保险,按新所得税法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在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可以扣除的,请问新所得税法在这方面怎样衔接?
另外,公司在运营中,每年都要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个险的受益人实际上是雇主),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是允许扣除的,请问:新所得税法怎样规定?能否扣除?法规依据?
答:1、2008年1月1日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失效,所有企业只能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所以,该项政策并无相关的衔接政策,企业可以继续为外籍员工缴纳商业保险,但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2、对于雇主责任险的处理及规定也同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以及上述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继续缴纳,但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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