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请问:以上两种税务证件遗失、被盗是否要罚款、是否都要登报,是否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要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有何法律依据。
回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未规定必须罚款,被盗需要出具立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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