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6%)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提示: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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