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使用股东的房子(公建)做为办公使用,并支付一些和房产相关的费用,如物业费等。同时支付给股东一些费用。这时在税法上该如何处理?股东需要做什么?
【解答】
流转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出租方应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营业税。问题中股东因此收取的费用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出租房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以支付给股东相关费用的形式使用房屋应视为有偿租赁行为。应由股东个人按照房屋租赁收入(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同时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所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经与纳税人沟通,该股东为个人投资者。你单位使用投资者个人的房屋办公,并支付和房产相关的费用,应属租赁性质,双方应签订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支付费用时,出租房屋的股东应提供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凭发票租赁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针对您提供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股东取得的费用为租金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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