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规定,员工出差到外地报销费用时有一部分出差补贴,用于出差期间的餐费及杂费等,请问:这部分补贴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属于企便函(2009)33号的交通补贴?企业所得税前能否列支?
【解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85号)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的出差补贴不属于交通补贴,符合规定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这部分差旅费补贴支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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