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是不用弥补亏损的,而国税发1999年34号文说免税收入应该弥补亏损,请问这个文还有效吗?是不是跟新的实施条例冲突。那么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不用弥补亏损?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三、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以前在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框架下制定的国税发[1999]34号文已不再执行。
又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无论企业盈利与否,这些项目均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在没有另行规定前,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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