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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意思?地税税种简介

时间:2018-08-03 17:39来源:会计做账实操资料考试资料 作者:文档资料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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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一、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 二、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三、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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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一、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
二、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三、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四、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之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
五、屠宰税纳税肉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或按期调查公告之。
六、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之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
七、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
八、凡专营或兼营屠宰业者,均应于开业前向工商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时并须办理撤销登记。
九、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许可及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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