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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个纳税实用问题的解答

时间:2019-04-19 13:25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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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如信报箱费用,每户200元)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答:对于所谓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首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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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如信报箱费用,每户200元)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答:对于所谓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首先要以收取代收费用的方式(时点、开具票据等)来确定。  如果是与售房款一起收取的代收费用,按下列规定来划分:  营业税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不动产时收取的代收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与售房款一起缴纳营业税。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土地增值税部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2. 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款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因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不够,造成计算错误(未隐瞒收入)少缴了税款。后经稽查局人员检查发现,企业先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而税务稽查未作出结论。现在想知道会造成什么后果?  答:这类问题,还得根据具体细节方好作出判断。因为不知道稽查所属年度,也不知道少缴税款是否属于稽查所属年度内的,更不知道稽查实施时间是否在该税款的汇算清缴期间内。  但既然现在已作出稽查结论,没有涉及该项税款,则基本可以表明此事已了结。  3. 企业请来专家参加项目前期专家评审会,给每人发了3000元的酬劳(未取得发票),有人建议编制一份临时工工资发放表。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有何建议?  答:从遵循税法的角度来说,专家评审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而非工资,编制临时工工资表发放专家评审的报酬,不妥。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应取得发票。  有关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将另作专门的阐述。  4. 我单位2011年以前应税凭证少缴的印花税,在2014年3月前补缴了,现2014年4月份对2012年和201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那么是否要在自查表中反映前述补缴的税款情况?  答:在2014年3月前补缴了的税款,2014年4月份对以前年度进行自查,不必再反映为少缴税款。税收自查以自查开始时仍未申报缴纳的税款作为少缴数为宜。  5. 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扣除如何处理?  答:你公司扣除项目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第一款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的规定。  6. 委托没有资格的公司进行拆迁,取得税务代开发票,该发票是否合规有效?  答:这个问题单纯从税收管理角度来说,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取得的发票是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代开的发票,应该是合规有效的。现行税收政策,对于拆迁费用,暂时没有必须是向有资质的企业支付的拆迁费方能扣除的规定。  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7. 公司代个人交付租金的,该租金是否计入工资中代扣个税?  答; 由于所提问题中表示含糊,没有具体说明何种租金,该租金与个人有什么关系,该个人与公司又是什么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所以此题无法准确回答。但有个总的处理原则,你代个人支付的费用理应并入该个人的收入总额。  提供下列税法依据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所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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