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你出版社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18、[网友5651]销售方本月为我公司补开了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你公司本月取得销售方补开的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9、[网友21356]我司3月份采购一项设备,当月到货、安装并投入使用。由于我司四月份完成全部付款,供应商在四月份开具16%的发票。我司取得发票是否不能抵扣?如何理解“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你公司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根据15号公告,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应根据销售的是货物或者服务,将金额、税额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其中16%税率对应填入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列次;10%税率对应填入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列次。
20、[网友5gj137]我单位是从事技术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0日,我单位转让了一间商铺,请问我们可以就这项业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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