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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2)

时间:2019-04-22 18:56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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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一)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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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Ø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一)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Ø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日税收协定第十条规定,对境外母公司从中国境内机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Ø  为解决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2008年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第二条规定,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Ø  外资企业可以不用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法规依据:《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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