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关注近的公告,我们不难发现,增值税可谓是时时有新规,月月有新政,每一项改革必然是和增值税紧密相连的。此次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又颁布了新的政策。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
根据税务总局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想要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必须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五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另外可能很多人对第二项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了解,这里说一下,纳税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在2018年颁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新增设了适用于新企业的等级:M级。因此企业的等级越高,信用度就越好。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方法
如果纳税人想要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应在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在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并对如何填写该表进行了详细说明。另外,如果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留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需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后需要说明的是,想要进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纳税人,一定要按照规定合理合法的办理。如果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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