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作为刚刚施行的新政策,在财务工作中依旧给财务人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如何计算,如何判定可否享受该政策都成为了财务人工作中的拦路虎。为了便利大家工作,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一些问题解答,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加计抵减政策抵减额如何计算?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里小编以案例为大家讲解。
【案例1】
A公司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发生销售咨询服务,其销项税额为45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0万元。则根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则A公司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30×10%=3(万元);
2.《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3-0=3(万元);
3.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45-30=1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3万元;
4.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期实际抵减额”=45-30-3=12(万元)。
温馨提示: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公司,如3月31日前一直是无销售收入状态,则该纳税人能否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可将其此后首次取得的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作为判断依据,给大家举个例子。
【案例2】
B企业于2019年1月设立,并在2019年5月时取得第一笔收入。B企业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为85万元。
则该纳税人应按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如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B企业情况计算如下:
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销售额=85÷(85+0+30)=74%;
由于74%>50%,所以B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加计抵减的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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