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来,很多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务的时候都切身感受到了便利,办事效率也有所提高。下面小编就来说说现在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的时候可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问: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可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三条规定,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后要说明一点,只有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注销登记才可以免予提供上述资料。
(本文来源:北京市税务局,由华宇会计在线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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