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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的应用,刑法总则101条内容

时间:2022-11-0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分数线 法考培训课程
刑法总则的应用

刑法总则的应用?

(1)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针对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也适用,在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也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是指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涵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刑法所作的决定或者更改补充规定,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对刑法所补充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的相关规定,等等。如1997年更改刑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近些年又按照社会情况的变化,先后对刑法又作了一部分补充、更改的决定或修正案等,这些规定都属于刑法的范畴。

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针对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也适用,在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也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非常规定的除外。

(2)但是,其他法律有非常规定的除外。是指在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中,针对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又作出了特殊规定,也就是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对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更改补充时,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不可以再适用,而依照该法律的非常规定执行。

刑法总则101条。准确点,谢谢。中文的?

  1、《刑法》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非常规定的除外。

  2、《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按照宪法,结合我们国内同犯罪作斗争的详细经验及实质上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可以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需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觉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也还是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

  处罚的,可避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之前的行为,假设当时的法律不觉得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假设当时的法律觉得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需要追诉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设本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和经济规则和程序,侵犯国有

  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还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需要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出现,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有意或恶意犯罪。

  有意或恶意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需要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不要,以致出现这样的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有意或恶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可以抗拒或者不可以预见的因素所导致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需要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能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导致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责令他的家属或

  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要损害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经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还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出现的危险,不可以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越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有关不要自己危险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停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针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开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针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途中,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出现的是犯罪停止。

  针对停止犯,没有导致损害的,需要免除处罚;导致损害的,需要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恶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开展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先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都罪行处罚。

  针对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需要根据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都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针对从犯,需要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针对被胁迫参与犯罪的,需要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需要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需要从重处罚。

  假设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针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开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针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按照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没办法都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需要先担负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37条 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用判处刑罚的,可避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按照案件的不一样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或者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90天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根据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循执行机关有关会客的相关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针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需要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30天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这个时间段,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与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需要参与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非常严重的犯罪分子。针对需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假设不是一定要马上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需要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这个时间段,假设没有有意或恶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假设确有重要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设有意或恶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这个时间段,从判决确定那天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那天起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需要按照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目金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针对不可以都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什么时候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需要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遇不可以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针对有意或恶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针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需要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结束那天或者从假释那天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这个时间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监督;不可以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一部或者都。没收都财产的,需要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可以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全部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需要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详细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针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需要按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需要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按照案件的情况特殊,经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需要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需要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自己财物,需要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全部上缴国库,不可以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结束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需要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针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那天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结束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什么时候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认真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针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当中,犯罪较轻的,可避免除处罚。

  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认真供述司法机关还是没有掌握并熟悉的自己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此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要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要立功表现的,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需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高不可以超越三年,拘役高不可以超越一年,有期徒刑高不可以超越二十年。

  假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结束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需要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需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结束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需要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按照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可以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可以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那天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针对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根据考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循考察机关有关会客的相关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假设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可以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需要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需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假设仔细遵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立功表现之一的,需要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要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要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要技术革新的;

  (四)在平日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要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要奉献的。

  减刑以后实质上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针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那天起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质上执行十年以上,假设仔细遵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设有情况特殊,经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面说的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还有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可以假释。

  第八十二条 针对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结束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那天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根据监督机关的相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循监督机关有关会客的相关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设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觉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结束,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需要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需要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新的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结束的刑罚。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期限不可以再追诉:

  (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假设二十年以后觉得一定要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立案而不能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那天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那天起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可以都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相关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全部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全部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针对人身健康有重要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公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先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98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假设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没办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涵盖本数。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需要认真向相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可以隐瞒。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非常规定的除外。

刑法总则适用于单行刑法吗?

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更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附属刑法是指从立法体例上对刑法所作的一种分类。民商、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刑法规范的总称。

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我们国内1979年颁布的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们国内的刑法典。

2、对刑法总则涉及方面明显不同

单行刑法对刑法总则的更改涉及方面有三个方面:对刑法管辖权的更改、补充了量刑情节、对累犯的更改。

附属刑法涉及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对新罪名的相关规定、更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刑法分则条文罪状的解释、增设新刑种、规定量刑情节。

3、三者当中的关系

对刑法典进行局部更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理论上称为单行刑法;

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理论上称为附属刑法。

刑法是由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组成的。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涵盖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更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区别?

总的说是抽象与详细、大多数情况下与很小一部分、普通与特殊的关系。

总则统率分则,详细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详细反映,分则不可以与总则相抵触。刑法总则是刑法分则扩张事由。为分则提供一部分普遍性的相关规定。

刑法总则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大多数情况下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碗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一定要遵循的共同规则。刑罚分则是有关详细犯罪和详细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种、各自不同的详细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总则详细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详细反映,二者相辅相成。唯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可以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专升本考试中刑法总论怎么考?

说明:指定考试教材:《刑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上篇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记住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通说)。了解广义与狭义刑法包含的范围。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狭义刑法指的是刑法典;广义刑法涵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典。刑法的性质:清楚刑法的实质属性是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了解刑法的创制过程和两部刑法典的制定情况,清楚刑法修正案有 9 个。刑法的按照任务:了解《刑法》第 1、2 条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清楚刑法典的体系为:篇、章、节、。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条、款、项问题。把控掌握刑法解释的种类和效力问题。重点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问题。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可以熟悉《刑法》第 3、4、5 条条文。掌握并熟悉我们国内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把控掌握该原则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了解该原则在我们国内刑法中的反映。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主要是想了解概念及 3 个方面的含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把控掌握该原则内容和在我们国内刑法中的立法反映。刑罚的轻重,需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定罪、量刑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责、客观罪责相适应,主观涵盖此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还有累犯,犯罪以后的表现;客观涵盖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在服刑中的表现、犯罪以后是不是挽回损失,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等。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各国的处理原则。我们国内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及反映。普遍管辖原则,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处理方式是起诉或引度。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前面的这3个基本原则具有补充的作用。普遍管辖原则涉及双重审判的问题,一个人在我们国内领域外开展犯罪,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 10 条规定,虽经外国审理,也还是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外国受到刑法处罚的,法律规定可避免除或者减轻。刑法时间效力:把控掌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及其含义,注意案例题中地运用,其它简单了解。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简单了解犯罪概念的定义三种类型。把控掌握我们国内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基本特点。特别是犯罪的实质特点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把控掌握犯罪构成

《刑法学》课程讲什么内容?

《刑法学》是古今中外皆存在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

《刑法学》是以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为刑罚)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本课程以现行刑法为依据,其内容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多数。这当中,刑法总论由刑法解读、犯罪论和刑罚论3个部分构成。刑法解读是有关刑法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叙述,讲解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论主要涉及犯罪认定方面的知识,主要内容有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问题;刑罚论主要涉及刑罚制度和量刑制度的问题,涵盖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涵盖刑罚权、主刑和附加刑、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罚消灭等问题。刑法分论主要紧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等内容,研究各自不同的详细犯罪的概念、特点,详细犯罪的司法认定还有详细的法定刑。熟悉刑法规定与有关司法解释,擅长于运用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现实有关案例是学习刑法学的好方式。

刑法10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非常规定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有关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的相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涵盖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针对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也适用,在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也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是指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涵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刑法所作的决定或者更改补充规定,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对刑法所补充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的相关规定,等等。如1997年更改刑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近些年又按照社会情况的变化,先后对刑法又作了一部分补充、更改的决定或修正案等,这些规定都属于刑法的范畴。

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针对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也适用,在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也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非常规定的除外。

(二)但是,其他法律有非常规定的除外。是指在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中,针对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又作出了特殊规定,也就是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对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更改补充时,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不可以再适用,而依照该法律的非常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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