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指的是什么意思地役权的通俗理解是怎样

地役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可以超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全部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面说的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全部权人不可以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可以独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可以独自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达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还有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还有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管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升其效益而根据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出现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通俗理解是什么样?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升其效益而根据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出现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升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通俗化的地役权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地役权是因土地相邻近而出现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主要内容须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三)地役权的权利范围多于相邻权的权利范围。
扩展资料: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可以超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使用权的剩下期限。
地役权不可以独自抵押。
地役权的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达到方法为标准,可故将他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精选整理提供役地人不可以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并不是纯粹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法或权利达到时间是不是继续为标准,可以故将他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没必要每一次都拥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达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算是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一次都需由权利人开展一定的行为,不然没办法达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不是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故将他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可以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不允许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主要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就是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标的地役权。
2.相关水的地役权。详细涵盖: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途中出现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保证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可以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可以建造或种植超越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可以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可以超过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 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时常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根据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取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途中需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取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导致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取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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