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知识:著述权的公道运用
【文章简介】为了帮助考生学员系统的温习司法考试,周全的了解司法考试的有关知识,华宇考试网特编辑归纳汇总了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知识,但愿对您参与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著述权的公道运用是指针对别人已经揭晓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章制度要求,在不必征得著述权人赞成的情形下,而免费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具体名字,其实不得侵占著述权人的其他权力。根据《著述权法》22条的规章制度要求公道运用的领域包含:
(一)为自己个人考试复习、研究或者浏览,运用别人已经揭晓的作品;
(二)为介绍、谈论某一作品或者证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得当援用别人已经揭晓的作品;
(三)为报导时势旧事,在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行防止地再现或者援用已经揭晓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揭晓的对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势性文章,但作者申明不准登载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在公众聚会会议上揭晓的发言,但作者申明不准登载、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讲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小部分复制已经揭晓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刊行;
(七)国家机关为履行公务在公道领域内运用已经揭晓的作品;
(八)藏书楼、档案馆、留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摆设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珍藏的作品;
(九)免费演出已经揭晓的作品,该演出未向公众收取价格,也未向演出者支付报答;
(十)对设置或者摆设在室外公开场合的艺术作品进行摹仿、绘画、拍照、录相;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揭晓的以汉言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多数民族言语文字作品在海内出书刊行;
(十二)将已经揭晓的作品改为盲文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