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定公文种类有多少种,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

的法定公文种类有多少种?
一共有15种。按照 7月1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信息、通告、意见、公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规定》统一了党委、政府公文处理格式,原党、政是采取不一样标准的,原行政机关公文是13种,本次增多了:决议、公报2种。此外明确规定公文日期全部采取阿拉伯数字标注。
公文密级需修改或解除咋办,应该如何处理?
变更密级或解密应由原来计划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决定。
【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开展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重要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需要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需要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财政预算或者年收支计划。
公文确定密级前,需要根据拟定的密级先行采用保密措施。
确定密级后,需要根据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需要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级以上单位需要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根据相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公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逐步递次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开展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和规章,详细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需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需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详细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相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一定程度上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要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相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要事项。
(五)公告信息。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需要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公告。适用于公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相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当中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核审查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大多数情况下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文章主体、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需要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需要按照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候限要求。按照紧急程度,紧急公文需要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需要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独自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需要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需要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一类型型机关统称。
(九)文章主体。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需要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符合。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文章主体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需要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一类型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取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按照实质上需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需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越级行文,情况特殊需越级行文的,需要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按照需同时抄送有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请示、报告重要事项,需要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直接报送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果确实需要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需要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可以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需要一文一事。不可以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可以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可以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按照需抄送有关机关。重要行文需要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按照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公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详细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当中未协商完全一样的,不可以向下行文;未经同意私自行文的,上级机关需要责令其纠偏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可以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可以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涵盖公文的起草、审查核验、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需要做到:
(一)满足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反映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相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质上出发,分析问题从客观实际出发,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真真切切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达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一定要征求有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完全一样。
(七)机关负责人需要主持、详细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需要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核验。审查核验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不是充分,行文依据是不是准确。
(二)内容是不是满足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不是完整准确反映发文机关意图;是不是同现行相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不是真真切切可行。
(三)涉及相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不是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完全一样意见。
(四)文种是不是正确,格式是不是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不是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不是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不是满足公文起草的相关要求。
需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核验不要发文的公文文稿,需要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满足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更改的,由起草单位更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需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按照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根据相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需要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默认为同意。联合发文由全部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涵盖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需要逐件清点,核对正确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需要具体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需要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不是需要由本机关办理是否满足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不是已经协商、会签是否满足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满足规定的公文,需要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需要按照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需要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相关部门办理;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需要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需要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需要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束。
(五)传阅。按照领导批示和工作需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需要随时掌握并熟悉公文去向,不可以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尽早知晓掌握并熟悉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需要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需要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按照需告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需要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本质性更改的,需要报原签批人复核审查。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需要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具体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一定要保证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需要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结束,需要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需要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满足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归档的公文及相关材料,需要按照相关档案法律法规还有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有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途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保证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需要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根据相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需要根据拟定的密级先行采用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需要根据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需要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需要根据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变更的,需要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公布前需要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公布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公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需要满足相关规定并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的,需要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作原件管理。
复制件需要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需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根据编入公文的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默认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默认为自废止那天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需要根据发文机关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处理。处理涉密公文一定要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可以私自处理、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都公文需要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根据相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需要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根据相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需要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核查验满足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对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详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和 8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抗震救灾中,政府发的非常多公文,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一是权威性和政策性。公文的权威性主要反映在制定者和内容上,党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职责制作和公布的,表达的主要内容是党政机关对特定问题 的权威意见、看法和要求。党政机关通过制发公文来发挥领导和详细指导作用,把各级党政机关紧密联结在一起,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使政令畅通、运转灵活、上下合拍,工作步伐整齐完全一样,反映出党和国家政权组织的权威。平日间我们见到的党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党委、政府的公文,单是根据那个庄重的版头和那枚鲜红的印章,就感受到了该公文的权威性。 同时,党政机关通过制发公文来传达政策,处理问题,推动 工作,在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阐明事理、启发觉悟和提升认识 的作用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代表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观念、执政思想,丝毫不可以偏离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政策轨 道,不可以有悖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还有法律法规等,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
二是针对性和详细指导性。党政机关公文,总是按照现实需,为处理某个特定问题和详细指导某一个工作而制发的,不仅要反映上级机关的精神,而且,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质上,针对全局或局部工作,对布置的任务、具体安排的工作、规定的事项、提出的要求,都要交代得比较详细、明确,有鲜明的、现实的针对性和详细指导性。唯有有的放矢,受文者才可以清楚劲往哪里使,在实质上工作中才可以行得通、有效果。
三是规范性和管束性。从内容看,党政机关制发公文, 语言运用非常规范,其传达的意志不以受文者是不是同意为前提,公文但凡是公布开展,其法定效力将会针对受文者及其他相关 方面的行为出现不一样程度的强制性影响和管束,一定要被严格遵循或执行,具有极强的管束力。从生成过程看,公文同文学作品、新闻报道、学术论文等实用文体的性质不一样,公文一定要严肃庄重,制发单位要严格遵守共同的规范格式,种类名称、体式结构、用纸幅面等都一定要执行详细规定,不可以随意修改;行文规则、办理程序、整理归档、清退处理等,也有统一、明确的要求,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行事。
四是程序性和严密性。公文制发和处理一定要履行规定的程序,从起草、审查核验、签发、校印、发出,到拟办、批办、 承办、归档、清退、处理,环环相套、扣扣相接,程序性和严密性极强。公文处理工作一定要严格根据有关程序进行;不然,不管在什么地方个环节上违背了程序,都将影响公文的效果。
五是对应性和定向性。党政机关行文一定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其实就是常说的说,什么样的公文由什么单位制发、 哪一级单位制发,有详细、明确的对应关系。例如,党委、 政府的办公厅(室)按照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公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同时,大多数党政机关公文都是写给特定对象阅读的,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公文发送到什么单位,一定要明确指定。例如,不 同的公文都会按照内容对“读者”进行针对规定,即通过 “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和“传达(阅读)范围”等指定 “读者”对象。而且党政机关制发的部分公文,一段时期内,因其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和暂时不可以公开的重要事项,有保密的要求,其“传达范围”更严格。对这一类公文,一定要严格保密管理,但凡是疏忽大意,产生失密、泄密情况,会给党和国家的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甚至严重损失。
公文按发文范围可分为哪几种?
按照国家统一公文种类的有关规定,可分为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信息、通告、公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十五种。统归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类。回答结束。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相关法律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要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相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要行动做出具体安排,奖惩相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一定程度上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信息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发布社会各相关方面需要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相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当中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核审查批事项。
(十三)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四)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十五)公报
适用于发布重要决定或重要事项
扩展资料:
公文写作原则:
1、内容上“三查三改”
查立意:看是不是明确、完整、突出,改观点错误、浮泛空洞、文不切题、含混冗杂、不合逻辑之处。
查措施政策:看措施、规定、办法、意见是不是满足政策,真真切切可行;改矛盾抵触之处及不求实效的官话、套话、大话、空话和不力之处。
查材料:看是不是详细、真实、典型,改大多数情况下化、概念化和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之处。
2、文字上“三查三改”
查篇章:看是不是明确、紧凑、合理,改杂乱无章、上下脱节、主次详略不当等。
查行文:看是不是精炼、合乎语法和逻辑,改用词不当、语句拖拉,而且都是空白话没有营养累赘、逻辑错误之处。
查文字:看是不是规范,改错别字、生造词语、滥用简称、标点错误和文面款式毛病。
3、体式上“五查五改”
查文种、标题、主抄送单位、附件、附加标记有否问题,如有即行订正。
办文一定要快速及时,不失时效。公文大多数情况下有一定的时候效,非常是有明显时间要求的公文,假设超越时限,就可以耽误工作,导致损失。因为这个原因,为了做到公文处理及时、快速,一定要健全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时间观念,以保证公文及时处理。
公文的保密也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一定要严格地执行保密制度,严格控制拟稿过程、印刷过程、处理过程,不管是什么人泄密,都是失职渎职,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按公文的行文关系划分: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
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同收文机关当中的公文往来关系。这样的关系是按照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
(1)上行文:指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所发送的公文。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下级业务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的公文是自下而上的行文。
主要有报告、请示还有上行意见。
(2)平行文:就是同级或者不相隶属(无领导或业务详细指导关系)的机关单位当中的行文。
主要有函、议案、平行意见。
*如各个平级的党委当中,平级的政府当中,党委的各个部门当中,政府的各个局、委、办当中,都是同级平行机关;
*再如省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当中,学校和工厂当中,工商业公司与银行当中,没有领导关系或业务详细指导关系,则是不相隶属的机关。
*注意:议案从行文性质与程序上看,带有上行特点,但因系政府向同级人大行文,故仍属平行文。
*部分公告、纪要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平行发送。
(3)下行文:指上级机关、部门、单位对有隶属关系(有领导或业务详细指导关系)的下级机关、部门、单位的行文。
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批复、公告、通报、纪要、下行意见等。
*党中央给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国务院给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发的文件就是下行文;
* 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办给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对口的相关部、委、办、厅(局)所发的文件,也是下行文。
公文假设按发文范围划分只分为内部文件与外部文件,一般是按公文性质划分为指挥性、告知性、事务性等十二种十三类,另外还按行文方向分为上行文、下行文与平行文。
公文的档案管理方式有?
文书(公文)档案管理整理方式
(一)文书档案管理收集:收集是归档文书档案管理整理的前提、根本,没有收集齐全完整的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就不可以很好地反映立档单位的历史面貌和工作情况。因为这个原因,收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一定要保证齐全完整;收集范围是本单位的收文、发文、内部文件。一定要采用以下对应措施:
1、立档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发文登记制度,有完整的收文登记本、发文登记本、印章登记本、依据归档范围,收集所登记的“红头文件”的归档。
2、检查本单位在年工作中出现的“白头文件”材料是不是收集归档。如(1)会议材料:本单位年工作会议材料(总结、计划)、表彰材料,专业会议材料,代表发表讲话材料;本单位在上级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汇报、经验材料、典型材料、交流或发表论文、考察报告。(2)综合材料:会议记录本(党委、党组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等;各种花名册、登记簿(干部职工、党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花名册及主要业务工作登记簿);年报表(业务、党员、人事劳资等各自不同的统计报表);各自不同的讲解信存根(党团组织关系、干部改变、行政事务等)、协议、合同。
(三)文书档案管理装订:用不锈钢钉或线将归档范围中的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固定在一起即单“件”装订,方便保管利用。
1、整理单位:确定以件为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文章主体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重要文件的正本与历次更改稿可各为一件;计算机及其互联网环境中形成的文件,无定稿的或打印出来的定稿上无领导更改手迹、批示而定稿不存档的,将正本与发文稿纸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会议记录、讲解信存根等按其原来的装订方法,一个自然本(册)为一件,未装订的式样同一的表格,以一定的单位组合,可装订在一起的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未装订成套的会议材料各为一件,文章主体与文件处理单为一件。
2、文件的装订: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按件装订详细要求: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文章主体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复在后;汉文在前,少数民族文字在后;不一样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在前,外文在后;有文件处理的,文件处理单在前,文章主体在后。
3、装订的部位与对齐方法及须知:?文件装订时应以左、下侧对齐,以便装订和利用。?装订时,应将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中去除不满足保管要求的大多数情况下订书钉,采取不锈钢订书钉装订(注意:采取不锈钢订书钉装订的档案不可以用微波设备进行消毒,不然可能会导致火灾)。或较厚的文件采取“三孔一线”的线装方式装订。
(四)、文书档案管理分类:
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采取年-保管期限分类法进行分类。同卷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1、区分年
(1)年以落款日期为准。如 形成的《 工作总结》应归入 。
(2)跨年的文件放入办结的年。如 形成的《 工作规划》应归入 ;某单位 立案、 结案的某信访案件,其文件材料统一在结案年归档,即归入 。
(3)几分文件作为一件,“件”的日期应以装订时排在前面的文件日期为准。详细地说来文与复文为一件,以复文为准等。
(4)会议记录本以该本后一次会议记录时间为准。
(5)文件没有标注日期时,需分析该文件内容,制成材料、格式、字体还有各自不同的标识,通过对照等手段来考证和推断文件的准确日期或近似日期,并据此按年合理归类。
2、文书档案管理区分保管期限
将每一年的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按永久、定期分开,定期大多数情况下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档案的确定: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什么需永久保存呢?《规定》第七条列出了八款,《文书档案保管管理期限表》中列出了41款文件材料,约占整个期限表的一半。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反映机关主要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如:大事记、组织改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2)反映机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如行政管理工作制度、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核查验、核准等文件材料;房产、地产、固定资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合同、协议、国有资产管理等文件材料。
(3)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如:党组(党委)、行政办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材料,上级机关、上级视察本机关工作文件材料;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文件、业务文件、调研报告、请示、批复、外事活动文件等。
(4)反映机关人事管理活动的文件材料。如人事任免、奖励材料与处分材料,录用、转正、聘请任职、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材料;人事考查、职称评审、职工改变、职工名册、党团员名册、党团材料等这些文件材料在反映本机关的历史面貌,主要职能活动,维护国家、机关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长远的利用价值和凭证价值是各机关形成文件的重点和核心。
准确理解保管期价值的鉴定是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难点。《规定》把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在详细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时,突出以本机关文件为主(就是以我为主),在操作时,达到对每级文件(上级、本级、同级、下级)文件进行两分制:
上级机关文件:针对本机关的文件或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永久保存。如同级党委、政府有关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上级机关对本机关或人员的表彰文件;上级机关对主管业务工作的规划、意见、批复等。其他需贯彻执行或查考的保存10年。
本机关文件: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永久保存;大多数情况下的保存30年或10年(表中界定详细清晰)
同级机关文件: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保存10年。
下级机关文件:报送的重要的总结、报告保存30年,大多数情况下的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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