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因此,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入账,作为原始凭证。
6.物流公司开具货物代理运费发票,能按运输费入账吗
问:我公司计划跟一个物流公司合作,他们给我公司开具的税率6%的货物代理运费发票我公司能按运输费入账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公司取得物流公司的货物代理运费不能按运输费入账,可以计入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科目。
7.向房地产公司销售电器柜并负责安装,应提供什么发票
问:我公司向一个房地产公司销售一批电器柜,并负责安装,对方让提供销售发票和建安发票,这合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因此,贵公司销售货物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安装劳务的部分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建安发票。
8.去年年底完工投入,但没有取得发票,何时结转固定资产
问:我公司一项在建工程去年年底完工投入,但没有取得发票,发票是在今年7月份取得,那么应该在去年结转固定资产还是在今年7月份结转固定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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