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一揽子对客户提供了策划、包装、广告宣传等,并制作企业介绍和广告小册子,当地税务部门认为应该按销售印刷品缴纳增值税,是否合理合规?
【解答】
问题所述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⑴广告公司提供策划、广告等服务的同时,还自行设计、印刷企业介绍和广告册,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广告业、印刷劳务和销售印刷品三种应税行为;
⑵广告公司提供策划、广告等服务,并负责设计企业介绍和广告册,再委托专业印刷企业印刷后交付给企业,这种情况下,广告公司就发生了广告业和销售印刷品两种应税行为;
⑶广告公司只是负责策划、设计企业介绍和广告册,然后由企业自行联系印刷企业印刷,那么广告公司就只发生了广告劳务。
上述应税行为中,广告业劳务为营业税应税行为,印刷和销售印刷品(实质上与销售一般货物无异)都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然,各税税基不同,且要看合同具体约定情况。因此,广告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如何约定就很重要。
⑴如果协议中对各项劳务和印刷的宣传资料分别计价,那么应该分别计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当然,税务机关也可能要求按混合销售征税。
⑵如果协议中没有分别计价,那么应该统一按混合销售对待。
⑶至于应混合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要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所以,建议你单位就此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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