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我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我农机厂连续3年少缴税款1.53万元,稽查人员要求我厂补缴少缴的税款。我们认为,年年查账结算,少缴税款,不是我厂责任,时间又那么长了,为什么还要我厂补缴。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因此,少缴未缴税款不论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还是企业的失误,税务机关都有权力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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