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自办公司拨入资金建造办公楼,后税局99年对该公司进行所得税专项检查时认定该笔资金为销售收入,并根据一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税所得,按33%税率计算所得税。该笔税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已于99年支付完毕,后该自办公司正在清理,其资产拟并入我公司。现税局催收第二期税款。请问:
1、计算应税所得的利润率如何确定?
2、该所得税应该由我公司还是自办公司承担?如果自办公司无足够资金支付,该如何处理?
答:1.如自办公司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则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否则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自办公司清理,其资产并入你公司时,其税务事项的处理应按规定处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3.企业如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部门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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