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规定: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
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按所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涉税和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按房屋租赁合同上所载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缴纳印花税。
5、税收征管
出租房屋的个人应该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进行申报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并由税务局代开有关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141号)规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6、起征点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对于上述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每月租金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问题,适用于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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