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某外国企业的15万元特许权使用费,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现对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应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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