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我公司为一进出口公司,公司内部有一信息部,目前有承揽外部公司的软件开发业务,请问该业务如何计税?
如果成立一家高新技术软件开发公司,又如何计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你公司信息部,承揽外部公司的软件开发业务,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2、高新技术软件开发公司计税
如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高新技术软件开发公司涉及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2年。
另外,《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知》国税发[2003]82号规定了,“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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