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个江西建筑公司驻福建分公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6000万元,现厦门当地地税局责令我分公司必须按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在厦门交纳30,000元的印花税,请问这样处理可以吗?是依据哪一条规定?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十八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集团公司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的复函》(国税地[1989]41号)进一步明确:“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的第18条曾规定:‘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你公司及各成员公司都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因此,各成员公司应各按其拨入资金和原有资金的总额计税贴花,集团公司本部应按扣除拨付给各成员公司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今后增加新的成员公司,由集团公司拨付的已贴花资金,仍应由成员公司贴花。由此发生的集团公司本部贴花资金数额超过实有资金数额的,可在以后年度增加资金时,只就实有资金超过已贴花资金数额的部分补贴印花,如果实有资金未达到已贴花资金数额,则不再贴花。对你公司及各成员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账簿亦应按上述办法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使用的营业账簿应按总公司对其投入的资金计税贴花。上述厦门当地地税局要求分公司按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说法,没有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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