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第六章 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
第二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以前,借款人确因暂时的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组织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由于宏观经济因素致使其经营效益下降或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按时付息,信用记录良好,未涉及违法或诉讼事宜;
(四)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的60天之前,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创业组织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
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贷款期满无法归还本金,但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违法及涉入诉讼等事件,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携带付息凭证、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的,按新贷款相同流程审核。
第三十三条 新贷款额应低于原贷款额的80%,新贷款期限长为一年。
第七章 贷款逾期和代偿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应积极开展逾期追索工作,市担保中心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共同配合督促借款人还款。
对逾期满1个月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催款通知书,做好记录,并将贷款逾期信息报市担保中心备案。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2个月止。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平台。
第三十六条 追索期(2个月)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经办银行应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借款合同》、《追索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代偿申请。
第三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收到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在相关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审核并按约定办理相关代偿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责任后,应承担相应的债务追索职责,经办银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配合市担保中心做好债务追索工作。追索回的款项应按风险分担比例划转到担保资金,追偿不足部分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第三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上报市财政局进行核销。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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