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等与前同。
5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处罚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60.《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授意”、“指使”、“强令”的含义是什么?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这是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授意”,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暗示方式使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的违法行为。这里讲的“他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法人、自然人,同时,也应包括单位及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就是说只要有条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理解为他人(下同)。
所谓“指使”,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特殊的地位通过明示方式,要求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强令”,就是指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范,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即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②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③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6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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