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继续教育每年都学一样的,会计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学吗

会计证继续教育每一年都学一样的?
一、会计继续教育的师资与培训考试教材
上海持会计证的人员会计继续教育的师资培训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开展。
上海持会计证的人员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考试教材,由市财政局每一年按照全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统一组织编写或推荐是全市持会计证的人员会计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各区、县财政局和市财税分局可按照实质上需,在每一年度的持会计证的人员会计继续教育中,一定程度上补充一定的培训内容,但补充部分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全市统一培训内容的三分之一。
二、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确认与备案
担负持会计证的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引导工作的培训机构,应满足财政部《会计人员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有关要求,要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院系、会计学术团体、财政部门财会培训中心等机构的会计教育主渠道作用。
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须经有关的财政部门确认。经确认的培训机构资料,由有关的财政部门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统一向社会发布。 本市高级会计师的会计继续教育引导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开展。
三、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监管,定期对培训机构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考查和评估。每期培训结束后,财政部门应统一组织对考生的考试(考查),今后将一步一步过渡到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试(考查)出题,以检查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考试(考查)不合格人员,应重新参与培训及考试(考查)。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可以再满足规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撤换并向社会发布。
四、会计继续教育其他集中培训形式的确认
上海持会计证的人员年内已经顺利完成下方罗列出来的培训内容之一的,财政部门可确认其已经顺利完成了该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一)[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完成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继续教育,且年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二)持会计证的人员参与由财政部或上海财政局独自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辅导班,且年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三)参与财政部《会计人员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有关考试。
五、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开展的相关规定
1.持会计证的人员参与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财政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后,由培训机构将参与培训人员的相关情况汇总制作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交有关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查核验确认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本市持会计证的人员信息库。
2.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培训机构完成对本系统内持会计证的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后,应该向市财政局指定的机构办理上面说的的确认、信息录入手续,并为培训合格人员打印、核发培训信息和防伪标志。这当中,对已参与培训而会计从业资格属区、县财政局管理的持会计证的人员,还需要求对其培训信息按不一样的区、县予以整理归集,以便市财政局指定的机构将这些信息及时转送有关区、县的财政局。
3.持会计证的人员年内已经顺利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或参与由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独自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的,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分别凭注册会计师会计继续教育手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独自(或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具的有关证明,在培训结束的当年内,到有关的财政部门办理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财政部门应及时故将他参与学习的有关信息录入持会计证的人员信息库,并打印有关记录、核发防伪标志。
4.参与财政部《会计人员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有关考试的持会计证的人员,可以在参与考试当年,凭考试成绩单、合格证书等有关证明,到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在的财政部门办理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5.持会计证的人员每一年参与会计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时间累计很多于24小时。培训机构不可以将当年的培训工作任意延期、合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但凡是发现培训机构未执行有关规定的,要马上责令其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应予以撤换并向社会发布。
6.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辅导班,可以在平日开班的同时,增设业余班、双休日班等各种形式,尽量兼顾各种持会计证的人员的不一样要求。
持会计证的人员因各自不同的因素未能及时参与集中培训,要求报名参与当年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该做到尽可能在当年具体安排其学习。
7.持会计证的人员因为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因素,没办法在当年完成会计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的,可由个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在的财政部门审查核验确认后,其会计继续教育可以顺延至下一年一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
8.会计继续教育的编班需要科学、合理,应按照各种持会计证的人员学历程度、工作职务等方面的差异,分别予以组织,大多数情况下应根据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编班。每班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以下限额:(一)具备高级职称的持会计证的人员的会计继续教育每班人员数量不能超出150人;(二)具备中级或初级职称的持会计证的人员的会计继续教育每班人员数量不能超出100人。
六、对新领证人员参与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
凡是经过申请批准,当年新领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全部从财政部门签发该证书的下一年起,每一年及时参与会计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