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号《通知》及52号《通知》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外汇资金,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情形包括:(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9)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10)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11)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1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14)外汇指定银行除上一条情形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16)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之七: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提交的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申请表》,该表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也可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附送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题之八:几种对外支付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特殊情形
1.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
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根据64号《通知》,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该情形下需要办理和提交的税务证明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干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规定的完税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2.外国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对外支付其境内机票销售款
根据52号《通知》,外国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对外支付其境内机票销售款,可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或有关两国政府互免两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文件代替《税务证明》。
应当注意的是,若对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的是境内旅行社,则应按照64号《通知》的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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