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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要汇算清缴吗

时间:2019-01-21 17:58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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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一些房地产会计人员说:我们公司 企业所得税 是核定征收方式,不需要汇算清缴。其实不然,核定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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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听到一些房地产会计人员说:“我们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方式,不需要汇算清缴。”其实不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仅是各地税务机关简化征收管理的一个手段,房地产企业并不能依赖核定征收方式减轻纳税负担或认为汇算清缴与己无关。

  一、核定征收的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这里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是指: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即除核定定额征收外,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为主的房地产核定企业也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汇算清缴使用的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相对于查账征收来说,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较简单,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如何核定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应税所得率“其他行业”按10%~30%的比例核定,即包括房地产企业,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在发文时强调: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3、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4、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除非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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