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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知识:建设用地运用权

时间:2020-12-26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司法考试资料 法考网课试看报名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知识:建设用地运用权

【文章简介】为了帮助考生学员系统的温习司法考试,周全的了解司法考试的有关知识,华宇考试网特编辑归纳汇总了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知识,但愿对您参与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建设用地运用权人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
  A.据有地盘的权力
  任何用益物权都因此据有为前提的物权,建设用地运用权也不破例。建设用地运用权人对于地盘的据有属于有权据有,同时也合用据有的法律掩护。
  B.运用地盘权力
  建设用地运用权人可以遵照法律规章制度要求和出让合同商定的用处对建设用地进行以建造和保有建筑物、结构物以及其他工作设备为目的而进利用用和收益。
  C.处罚地盘运用权的权力,包含:
  a、让渡
  让渡建设用地运用权该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需投资到达25%;签署书面让渡合同;在残剩限期领域内让渡;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让渡。地盘运用权从进行让渡挂号时产生让渡的效能。
  b、典质
  c、出租,但必需投资到达25%
  D.从事与建筑建筑物相关的隶属行为
  (2)义务
  A.公道运用地盘的义务
  建设用地运用权人必需遵循出让合同规章制度要求的方法加以使用,未经相关主管机关允许不得改动地盘用处,不然国家可以无偿发出地盘运用权。
  B.不得闲置地盘的义务
  1年内未开辟的收取不高于地盘出让金20%的闲置金;接连两年闲置地盘的无偿发出地盘。法律 教育 网
  以及在建设用地运用权祛除时恢复地盘原状。
  二、空间运用权
  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建立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建立在地盘上方或者地下必定空间的建设用地运用权即为建设用地空间运用权。
  一国有地盘之上可以同时候别建立用地运用权、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后设立的空间运用权不得波折已经设立的建设用地运用权或者空间运用权。
  三、团体地盘建设用地运用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1条:团体全部的地盘作为建设用地的,该当遵照地盘管理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要求办理。
  该条规章制度要求为团体地盘建立用地运用权并进入畅通流畅范畴提供了能够性,但是民本家儿体还无法仅仅根据《物权法》的规章制度要求而设立团体地盘的建设用地运用权,其详细设立需要根据当前修正的《地盘管理法》或者其他法律规章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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