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山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山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更着重集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在依法保护集体全部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获取的土地经营权方面增多了一部分详细规定,目标是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高效、合理的利用。二:《管理办法》还紧跟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了新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耕地的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
三:《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保护各位承包农户和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证,而不是限制流转、捆住守法遵规经营主体的手脚。农业农村部在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和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山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证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全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守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可以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以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可以改变承包土地的全部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保证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控掌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需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升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各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证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详细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不是流转,还有流转对象、方法、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全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需要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需要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法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需要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法、期限、价款和详细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不允许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允许闲置、荒芜耕地,不允许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获取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还有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需要事先获取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早一点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取得合理补偿。详细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法
第十四条 承包才可以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满足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都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都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用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法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都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担负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用优先股等方法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需要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需要与受让方在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签署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能超出一年的,可以不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需要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署。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大多数情况下涵盖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法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法;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还有支付方法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有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耗费时长相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导致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导致的损害需要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还有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需要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需要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详细指导签署。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需要及时予以纠偏。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需要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好好保存。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需要加强业务详细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公布、合同签署、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需要根据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详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详细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需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涵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合适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需要按照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原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核查验和项目审查核验制度。审核查验审查核验的大多数情况下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署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根据分级审核查验审查核验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有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需要依法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还有经营项目是不是满足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核查验审查核验,并于受理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查验审查核验意见。
(四)审核查验[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署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没有按规定提交审核查验审查核验申请或者审核查验审查核验没有通过的,不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取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偏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很大、涉及农户有点多、经营风险非常高的项目,流转双才可以以协商设立风险保证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各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法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需要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质上,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取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核查验、项目审查核验和风险防范开展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现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全部和国家全部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都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获取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 1月19日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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