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制度(3)
(三)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其中,其他个人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 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二) 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 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后备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的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提取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冲减结余;使用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后备金余额;后备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 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 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三) 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四) 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 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六) 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七) 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八) 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 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 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 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 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 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 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 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 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