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17)
(19) “固定基金”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0) “事业基金”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1) “专用基金”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置、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本项目应根据“专用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2) “财政补助结转(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的具有限定用途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3) “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的除财政补助结余以外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其他限定用途结转结余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4) “本期结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年初至期末止扣除财政补助结转(余)、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以后的累计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本期结余”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本期结余”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时,以“-”号填列。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本项目金额应为“0”。
(25) “未弥补亏损”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二、收入支出总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全部收入、支出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收入、支出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各收入、支出项目上一年度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 “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医疗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3) “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 “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5) “医疗卫生支出”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卫生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6) “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各项基建工程和设备购置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7) “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8) “本期结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支出后的余额。本项目根据本表中各收入项目合计金额减去各支出项目合计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9) “财政补助结转(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财政补助收入减去财政补助支出后的余额。本项目根据“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0) “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项目,反映其他限定用途资金收入减去其他限定用途资金支出后的余额。本项目根据“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1) “结余分配”、“年初未弥补亏损”、“事业基金弥补亏损”、“年末未弥补亏损”、“提取专用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项目,只在年度收入支出总表中填列。编制年度收入支出总表时,上述项目的内容及“本年累计数”栏的填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