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8)
“门诊收费”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待结算医疗收费。该一级明细科目下应按照挂号收费、诊察收费、检查收费、化验收费、治疗收费、手术收费、药品收费、卫材收费、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其他门诊收费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住院收费”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待结算医疗收费。该一级明细科目下应按照床位收费、诊察收费、检查收费、化验收费、治疗收费、手术收费、护理收费、药品收费、卫材收费、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其他住院收费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上述“药品收费”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结算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与门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应向门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结算欠费”等科目,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收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诊收费)。
(二) 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结算欠费”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三) 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上缴医疗款金额,贷记“应缴款项”科目,按照有关规定留用的结算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
203 应缴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缴医疗款”、“应缴资产处置收益”等应缴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与病人或医疗保险机构完成医疗款结算后,分别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上缴医疗款金额,借记“待结算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缴医疗款)。
(二) 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其变价收入需要上缴的,按照实际取得收入(包括变价收入、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收入)扣除相关支出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发生其他应缴款项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根据有关规定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缴未缴款项。
206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购买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和接受服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因购买库存物资、接受劳务等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