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1)
(一)企业应当按照每一运输船舶、每一营运航次,分别设置航次成本明细账或明细卡。企业如租入外单位船舶或舱(箱)位营运,也应同样为在租用期内的每一航次,设置成本明细账。
航次成本明细账应详细记载该航次运营资料,包括航次序号、行驶航区(线)、航次起讫时间、挂靠港口名称及到离港时间、航行里程、到目的港及沿途挂靠港口的运量(装卸量)、燃料补给量与耗用量,以及其他成本管理需要的航次运营资料。
航次内发生的各项运行费用直接记入该航次成本明细账,各项分配性费用于航次结束时按规定分配记入。若办理会计决算时,代理单位尚未将该会计报告期内已完航次的运行费用账单寄达,可根据代理单位电传或估算单,或根据船舶、航运调度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船舶行驶的航线、运输量、货种、运输条款、所到港口作业情况和费率标准、船舶各类定额、汇率等,计算有关运行费用,由财务会计部门入账。已完航次的航次成本明细账,应及时结算,计算出航次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备随时提供。
(二)各项分配性费用的分配应根据分配程序按一定分配方法进行。
1.对于营运间接费用,按照每一船队、自营港埠或船舶基地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每月结算后,将当月实际入账数结转“船舶共同费用——营运间接费用”项目。
2.对于船舶共同费用,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船舶共同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记入“船舶共同费用”,并按规定费用项目设立费用明细账进行归集登记。船舶共同费用在月度终了,通常按各船的营运艘天、吨天或其它比例分摊编制“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表”,分配记入各船的“船舶固定费用——船舶共同费用”科目。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计算的公式为:
船舶共同费用分配率=当期共同费用总额/Σ船舶营运艘天(吨天)
某船舶固定费用应负担船舶共同费用数=该船营运艘天(吨天)×船舶共同费用分配率
3.对于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原始凭证或成本计算表编制记账凭证,直接记入本船固定费用明细账“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栏目内;或先将不包括非营运期费用的船舶固定费用按日历天比例分配记入船舶各航次成本、出租成本和本船非营运期费用,然后计算全部非营运期费用(燃料、港口费用、其他非营运期费用和分配记入的本船固定费用之和),按当年营运天数分配记入本船各航次成本和出租成本。
4.对于船舶固定费用,按每一在册船舶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按月结算。如果企业租入按合同需要负担固定费用的船舶(如光租),应视同自有船舶,设置明细账,归集有关营运支出并结算。
企业应为每一在册船舶(包括租出船舶)编制年度固定费用预算(包括分配记入固定费用的各项分配性费用),并按该船全年计划营运天数,计算出每营运天固定费用,作为计划分配率。船舶每一航次结束,或出租届临月终,根据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当月出租天数,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应列入航次成本或出租成本的固定费用。船舶固定费用的分配计算公式为:
计划分配率某船固定费用=该船全年计划营运天数/数该船全年固定费用预算
某船某航次应负担固定费用数=该船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该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
该船某出租月份应负担固定费用数=该船该月实际出租天数×该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
如果企业出租部分舱(箱)位,应按出租舱(箱)位占该船舱(箱)位总数的比例,计算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
分配计算公式为:
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该船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出租舱(箱)位数/该船舱(箱)位总数×该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
年终决算时,企业应按各船实际发生的固定费用数和实际营运天数,调整原已列入各船有关航次的计划分配数。
年末未完航次也应按年度内实际营运天数分担当年固定费用。
船舶固定费用经过年终按实际数分配调整后,不保留余额。
5.对于船舶租费,程租费按船舶航次记入航次结束月度的单船成本,期租费按航次日历天数分摊记入有关航次成本。分配计算公式为:
成本应负担租费某租入船舶某航次=×营运天数该航次实际租费每天
航次跨年度时,按会计核算年度日历天数分配,属于未完航次的租费,记入“未完航次支出”项目。
6.对于舱(箱)位租费,应按租入的每批同属一船的舱(箱)位设置明细账,核算所支付的租金和记入运输业务成本的租费。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租入舱(箱)位船舶某航次成本应负担的租费=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该航次租用舱(箱)位数×每舱(箱)位每天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