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6)
(二)内河运输业务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会计期(年、季、月度)内实际发生的成本为计算基础。企业全部运输船舶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及分配由运输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扣除与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即为企业的运输总成本。计算公式为:
运输总成本=船舶直接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营运间接费用-成运输成本无关费用
运输总成本除以换算周转量即运输综合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运输综合单位成本=运输总成本/换算周转量
企业各类船舶所发生的并按运输种类归集、分配的船舶直接费用和分配由各运输种类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及营运间接费用,扣除与该类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即为各运输种类的总成本,各运输种类总成本按客、货运汇集即是企业客运和货运总成本。
各运输种类总成本和客、货运总成本分别除以各运输种类周转量和客、货运周转量即为各运输种类单位成本和客、货运输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各运输种类单位成本=各运输种类总成本/各运输种类周转量
客(货)运单位成本=客(货)运总成本/客(货)运周转量
第五节 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计算单位与计算期
(一)成本计算对象
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为:
1.装卸业务,以货物装卸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还应分别主要货物种类、按货种按装卸操作过程、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1)以煤炭、石油、矿石、散化肥、木材、粮食、集装箱、杂货等主要货种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根据装卸费率结构,以分货种分操作过程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3)以装卸队、机械队等成本责任部门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4)以码头、泊位等作业场所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堆存业务,以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等的货物堆存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3.港务管理业务,以港务管理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还可以核算码头管理、引航管理、航道管理、铁路专用线管理、系解缆管理等单项港务管理业务成本。
(二)成本计算单位
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单位为:
1.装卸成本计算单位为“千自然吨”,也可为“千操作吨”、“千吞吐吨”。集装箱装卸成本计算单位可采用“TEU”和“千吨”两种,换算比例为:1TEU等于10吞吐吨。
2.堆存成本计算单位为“千堆存吨天”。
3.港务管理业务一般计算总成本,不计算单位成本。
(三)成本计算期
港口业务成本一般以会计期作为成本计算期。
二、装卸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装卸直接费用
装卸直接费用,是指在装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装卸业务负担的费用。装卸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从事装卸业务的装卸工人、现场指导人员,机械司机、机械队保修人员,各种机械化装卸系统的操作人员、装卸工具的维修、保管人员,以及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企业机修车间和从事装卸工具制造人员的工资,记入“辅助营运费用”,不包括在内。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上述应列入装卸成本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是指装卸作业中实际耗用的各种材料费用,以及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自行维修保养装卸机械、装卸工具耗用的材料费用。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制造装卸工具、维修装卸机械所耗用的各种材料费用,记入“辅助营运费用”,不包括在内。
4.燃料,是指各种装卸机械实际耗用的燃料费,包括装卸工具维修耗用的燃料费。
5.动力及照明,是指装卸作业中发生的动力及照明费,包括发生的全部外购动力及照明用电费,以及由本企业供电变电部门结算或分配的动力及照明费用。
6.低值易耗品,是指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计算的抓斗、漏斗、网络、货盘工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集中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和应由本企业负担的港际成组工具费,也列入本项目。
7.折旧费,是指各种装卸机械、机械化装卸系统,机械队、工具队自行保养装卸机械、装卸工具所使用的机器设备,以及机械库、工具库、队部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辅助生产部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记入“辅助营运费用”,不包括在内。
8.修理费,是指为保证上述固定资产正常运转而发生的修理费。
9.租费,是指租用外单位装卸机械、设备、工具而发生的租费。
10.保险费,是指与装卸业务相关的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
11.外付劳务费,是指企业聘用外单位人员进行作业所支付的劳务费。
12.劳动保护费,是指与装卸业务相关的劳动安全保护费用。
13.税金,是指应直接由装卸成本负担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