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6)
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绑扎、拆箱、换装、整理等费用)应直接在“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集装箱和底盘车存放的港口、地区或国家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集装箱费用(按空箱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底盘车费用分摊、共同费用分摊、其他等费用项目)和底盘车费用(按底盘车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不能直接按港口、地区或国家归集的集装箱租金、折旧、修理费等费用的核算,应单独设置“集装箱共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三、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期末,应将通过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明细科目归集的集装箱共同费用,分配记入各港口、地区和国家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和各船舶航次成本,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共同费用分摊)”、“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等科目。
底盘车一般在航区(线)内使用。期末,应先将当期发生的底盘车费用,结转至所在港口的集装箱费用,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费用——底盘车费用分摊),贷记本科目(××港口——底盘车费用)。
期末,将各港口、地区或国家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以下简称“区域集装箱费用”),分配由有关船舶的航次成本和集装箱出租成本负担,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底盘车出租,参照上述集装箱出租的计算办法,先按当月出租车天数,将出租期内由底盘车出租成本负担的底盘车费用,从所在港口当月发生的全部底盘车费用内扣除,余额再转入该港集装箱费用,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航运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港务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按所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记入当期损益。
对于海洋运输收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航次,运输收入应当在航次结束时确认;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则在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航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航次的完成程度确认运输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如果历年的航次及相关收入较为均衡,也可以按照航次结束时确认收入。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一)航次的运输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航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航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航次的完成程度按航次已发生的成本与估计的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航次已经发生并已确定的成本对收入进行确认与计量。
对于属于航运收入的租船业务收入,业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应在业务完成时确认;业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如跨年度的定期租船业务),企业应按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运输收入相同的确认方法进行确认。
对于内河运输收入与港内短途运输收入,应在运输业务完成时确认。
港口企业向货方收取的装卸费、堆存费、货物港务费以及向船方收取的装船费、卸船费、速遣费、货运代理费及停泊费、系解缆费等,出口船舶在整船装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进口船舶,向船方收取的费用在整船卸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向货方收取的费用在收货人提货时确认收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