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制度(16)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有关规定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计算确定应由医院为职工负担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医疗业务成本”、“在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支付社会保障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应付但尚未支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障费。
2207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应当交纳或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
医院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应交的税费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出售不动产应交的税费]、“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发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 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交纳的税费。
220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除应缴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其他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提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按规定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等时,按照预提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4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及发生的相关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贷款单位、具体贷款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