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制度(2)
十五、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库存现金。
二、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从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借出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 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医院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医院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医疗收入”、“科教项目收入”等科目。
(二)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医疗业务成本”、“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医院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一) 以外币购入库存物资、设备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二) 会计期末,根据各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