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12)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科目。
(三) 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科目。
(五)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应付的款项。中小学校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或发生预收账款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偿付应付账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305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中小学校的代管款项在“代管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支付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尚未归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4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