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会计制度
机构会计制度
财会[2013]23号
目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中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三、机构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机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机构应当按照《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六、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 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一级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结合机构自身业务特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某些明细科目。
(二)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编制和汇总报表,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机构不得打乱重编。
(三) 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 机构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收入支出表以及相关附表。
(二) 机构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 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机构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 机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 机构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机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
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63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的库存现金。
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时,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