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会计制度(3)
(四) 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
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 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国债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12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因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时,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二)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 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 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机构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资料。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因开展发行销售业务活动、提供有偿服务、机构之间因联网游戏奖金结算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二) 机构之间因联网游戏奖金结算产生的应收取的款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
(三)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事件,或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已核销应收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待借记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