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会计制度(27)
(二) 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三) 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本期收入
(1) “本期收入”项目,反映机构本期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 “事业收入”项目,反映机构本期开展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 “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机构本期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项目,反映机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 “经营收入”项目,反映机构本期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 “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机构本期除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本期支出
(7) “本期支出”项目,反映机构本期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8) “事业支出”项目,反映机构本期使用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发生的发行销售业务活动支出。
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9)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机构使用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用于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金额。
本项目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本期发生额填列。
(10) “经营支出”项目,反映机构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1) “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机构除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本项目根据“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填列。
3.本期结转结余
(12) “本期结转结余”项目,反映机构本期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结余”、“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13)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机构本期事业收入与事业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事业收入”项目金额减去“事业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14) “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机构本期除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结余之外的结转结余金额。
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减去“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项目,反映机构本期除事业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