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会计制度(20)
(二) 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应当对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专项结转资金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已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的,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四、机构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机构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专项结转资金金额。
3402 待分配事业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一定期间除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收支(事业收支)、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专项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二、待分配事业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本科目,“上级补助收入”借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其他资金支出结转至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或(其他资金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二) 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将本科目余额结转至“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待分配事业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事业亏损。
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403 经营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二、经营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期末,将经营收入本期发生额结转至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二) 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如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将本科目余额结转至“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科目;如本科目为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三、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
年末结账后,本科目一般无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机构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
3404 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本年度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二、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的相关余额结转至本科目,借记或贷记“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经将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结转至本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机构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科目;(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年末,按照规定完成上述(一)至(三)处理后,将本科目余额结转至“事业基金”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三、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收入类
4101 事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给机构用于开展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两个明细科目;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核拨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