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会计制度(22)
2.出售或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国债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资收益)。
(二)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代征税收返还手续费收入收到税务局返还的代征税收返还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捐赠收入1.接受捐赠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接受捐赠的库存材料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 现金盘盈收入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 库存材料盘盈收入盘盈的库存材料,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 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已核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 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借记“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九) 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支出类
5001 事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开展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支出”、“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层级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为机构职工计提的薪酬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 开展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领用的库存材料等,按照领用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等科目。
(三) 开展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 期末,将本科目(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支出、项目支出—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支出);将本科目(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借记“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支出)或本科目(项目支出—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支出);将本科目(其他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借记“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金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用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补助单位、补助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