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会计制度(21)
(二) 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发放补助单位、补助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上级补助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附属单位、缴款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收到附属单位缴来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银借记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经营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经营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库存材料,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收入。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机构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实际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出售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构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 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除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代征税收返还手续费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库存材料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如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投资收益1.对外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利润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