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会计制度(9)
1.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在建工程”科目。
2.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 报经批准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实际出售、调出、捐出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出售固定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机构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毁损、报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以名义金额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二)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或者毁损、报废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固定资产的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机构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二)动植物;(三)图书、档案;(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四、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有关说明如下:
(一) 机构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机构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 机构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四) 机构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六) 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