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会计制度(26)
(30) “长期借款”项目,反映机构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本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1)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机构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应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2) “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按照“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33) “事业基金”项目,反映机构期末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 “库存基金”项目,反映发行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占用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 “非流动资产基金”项目,反映机构期末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 “专用基金”项目,反映机构按规定设置或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本项目应当根据“专用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项目,反映机构滚存的财政专户核拨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项目,反映机构滚存的财政专户核拨结余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 “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项目,反映机构滚存的非财政专户核拨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 “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项目,反映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分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待分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为亏损数,则以“-”号填列。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本项目金额一般应为“0”;如果不为“0”,本项目金额应为“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待分配事业结余”项目,反映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可分配事业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为亏损数,则以“-”号填列。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本项目金额应为“0”。“经营结余”项目,反映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为亏损数,则以“-”号填列。
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本项目金额一般应为“0”;如果不为“0”,本项目金额应为“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二、返奖奖金变动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 本表反映机构在某一会计年度内返奖奖金的兑付情况。
(二) 本表中“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年末余额”、“调节基金”、“奖池”和“一般调节基金”各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返奖奖金”科目各明细科目中的相关信息分析填列。
三、资金分配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 本表反映机构在某一会计年度内资金的分配情况。
(二) 本表中“销售额”、“返奖奖金”、“公益金”、“业务费”和“代销费”各栏,以及各栏的明细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应缴国库款”、“应付返奖奖金”、“应付代销费”等科目的明细科目中的相关信息分析填列。
四、收入支出表编制说明
(一) 本表反映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情况,以及年末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的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