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会计制度(13)
2.实际捐出、调出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捐出、调出库存‐41‐材料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捐出、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
(四) 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转让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3.转让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科目“四(二)”有关毁损、报废库存材料、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
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置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 归还短期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机构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机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机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构,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三、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构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照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库存材料”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构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将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按照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构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时,按照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借记、、“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